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「空氣炸鍋」電器產品,應補繳貨物稅
有關廠商產製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,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「空氣炸鍋」電器產品,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條規定之電烤箱範疇,應課徵貨物稅,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,若有產製該類產品,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,並於102年2月28日前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10463506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1項9款規定,電烤箱:凡以電熱或微波烤製食物之器具均屬之,應課徵稅率15%之貨物稅。鑒於科技發展迅速,電器產品功能日新月異,且有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,指揭「空氣炸鍋」雖其外觀與內部購件等與傳統電烤箱迥異,惟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,其加熱原理、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,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,該貨物主要功能既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係以電熱烘烤食物,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1項9款規定之電烤箱,課徵15%貨物稅。
三、如對前揭規定尚有疑義,請就近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,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