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能源局修正「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
經濟部能源局修正「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,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。
說明:
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
一、 申請冰溫熱型飲水機(以下簡稱飲水機)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、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適用範圍: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三九一0規定,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。
(二) 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:風速每秒須低於零點五公尺,並依CNS三九一0規定,量測下列數值:
- 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(E24(kWh)),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,第四位四捨五入。
- 熱水平均溫度(Th(°C))與冰水平均溫度(Tc(°C))。
- 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(V1)及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(V2),其單位為公升(L),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,第二位四捨五入。
(三) 能源耗用基準值(E)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,第四位四捨五入,其計算公式如下:
(四) 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。
二、 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
(二) 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,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
(三) 產品型錄上須載明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