沿革與服務

2018-02-07
01 公會沿革
本會成立於民國97年10月13日,由台灣省二十個縣市電器商業同業
公會及台北市、高雄市、新北市電器公會共同籌組,由台北市
電器公會理 事長王友本獲選為首屆理事長,並在十二月十八日
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,舉行盛大的理監事就職授證典禮暨
聯歡晚會,並由現任 總統馬英九親自頒當選證書,
迨第二屆(民國100年)會所獨立
(台北市民生西路161號2樓)。
02 會務
·         推廣國內外貿易、促進經濟發展。

·         同業糾紛調處、協調同業關係。

·         協助政府政令宣導、增進共同利益。

·         協助同業陳情、建請政府

03 會員
依據內政部主管法規有關直轄市工、商職業團體之規定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該縣工、商職業團體權益,目前已升格為直轄市,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,該直轄市所屬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均可加入本會! 目前所屬會員公會為台灣省二十個縣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、高雄 市、新北市電器公會。
04 會員代表
· 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。

·         本會各會員公會應選派會員代表總計160名,由所屬會員公會依比例派出。

05 大會代表
每三年乙次按各會員代表人數之比例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
代表,再行合開代表大會,簡稱「大會代表」,任期三年。
06 組織
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、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於召開會員代表
大會時由大會代表投票選出、全體會員代表均有被選舉權,任期三年,其連選
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目前不得連任。 

理事會

  1. 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購,負責策劃執行全盤會務與業務,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。
  2.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,再就當選之常務理事選出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  3. 本會另設副理事長四人,綜理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以得票最多數為當選。

 

監事會

1.      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,對理事會推行會務及財務處理負有監督糾正之責,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。

2.      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當選之監事中互選之。

3.       監事會召集人由常務監事互推之。

07 專業委員會
·         為因應會員經營種類多元,業務性迥異故於理事會下設置專業委員,協助研發及會務推展。

·         委員會設組員十六人(主任委員一人、指導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三人)理事會提名聘請等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術之人員,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,任期與應屆理、監事同進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