沿革與服務
01 公會沿革 |
本會成立於民國97年10月13日,由台灣省二十個縣市電器商業同業 公會及台北市、高雄市、新北市電器公會共同籌組,由台北市 電器公會理 事長王友本獲選為首屆理事長,並在十二月十八日 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,舉行盛大的理監事就職授證典禮暨 聯歡晚會,並由現任 總統馬英九親自頒當選證書, 迨第二屆(民國100年)會所獨立 (台北市民生西路161號2樓)。 |
02 會務 |
· 推廣國內外貿易、促進經濟發展。
· 同業糾紛調處、協調同業關係。 · 協助政府政令宣導、增進共同利益。 · 協助同業陳情、建請政府 |
03 會員 |
依據內政部主管法規有關直轄市工、商職業團體之規定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該縣工、商職業團體權益,目前已升格為直轄市,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,該直轄市所屬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均可加入本會! 目前所屬會員公會為台灣省二十個縣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、高雄 市、新北市電器公會。 |
04 會員代表 |
·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。
· 本會各會員公會應選派會員代表總計160名,由所屬會員公會依比例派出。 |
05 大會代表 |
每三年乙次按各會員代表人數之比例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 代表,再行合開代表大會,簡稱「大會代表」,任期三年。 |
06 組織 |
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、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於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時由大會代表投票選出、全體會員代表均有被選舉權,任期三年,其連選 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目前不得連任。 理事會
監事會 1.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,對理事會推行會務及財務處理負有監督糾正之責,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。 2.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當選之監事中互選之。 3. 監事會召集人由常務監事互推之。 |
07 專業委員會 |
· 為因應會員經營種類多元,業務性迥異故於理事會下設置專業委員,協助研發及會務推展。
· 委員會設組員十六人(主任委員一人、指導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三人)理事會提名聘請等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術之人員,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,任期與應屆理、監事同進退。 |